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但是,卻有這樣的老板想通過少給員工繳納保險的方式蒙混過關,到最后卻是“貪小便宜吃大虧”。昨天(1月15日),記者從恩平市人民法院獲悉,近日,該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,老板被判向員工補足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。
工作受傷 鑒定一波三折
田某于2011年3月入職恩平某陶瓷公司做搬運工。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。當年7月,田某在倉庫干裝磚坯工作時,右腳不慎被倒下的磚塊砸傷。2013年12月,人社部門作出工傷決定書,認定田某所受傷害為工傷。2014年8月,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經鑒定,認為田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。公司不服,申請復查。復查鑒定認為,田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。田某不服,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。2014年12月,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,田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。田某停工留薪期亦經鑒定、復查,最終確認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、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6日為原告的工傷停工留薪期。
兩次仲裁 工傷待遇未確定
田某的工傷和停工留薪期被確定后,社;鸸芾聿块T于2015年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傷殘助金、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合計29459.40元。隨后其提請勞動仲裁,請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,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元。2015年9月,仲裁委裁決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15年6月1日起解除,駁回了田某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。雙方均服從該仲裁裁決。后來田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一次性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、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資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經濟補償金。仲裁委經審理,認定田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8949.42元,并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296862.48元給田某。田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判決:
公司補足田某工傷待遇差額
法院經審理,田某在公司工作時受傷,經鑒定為工傷,傷殘等級為八級,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。對仲裁委認定田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8949.42元雙方無異議。但社會基金審批記錄顯示,公司是以月繳費工資1899元為田某繳納的工傷保險,而不是以田某實際工資繳納,造成田某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。最終,減除工傷保險基金和公司已支付部分,法院判決公司仍應向田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344914.51 元。